【IBE】住建部强调,招标文件里的这句话不能有!各地跟进发文!!
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在通知中强调了: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自2014年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以来,多部委已多次发文明令禁止此项要求。包括:住建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等文件中都对此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在招标投标市场中,直接或变相要求投标人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的现象长期存在且被认为理所当然。有的招标人将已有或承诺当地设立分(子)公司作为响应性条款,不满足条件将无法通过初步评审,有的招标人将此作为评审打分项,给满足条款的投标人予以加分。
按照本次通知中的要求,住建部会重拳出击,采取梳理招标文件、加大举报处理力度等手段,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治。近期各地陆续发文针对这块的大力治理。
👇👇重庆
2021年7月,重庆发布《关于优化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取消地域限制: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地域性限制条件。
链接:
http://fzggw.cq.gov.cn/zwgk/zfxxgkml/zcwj/xzgfxwj/sggzyjyjgjxzgfxwj/202107/t20210713_9468896.html山东
2021年6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12部门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明确:对建筑企业跨省、跨市、跨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链接: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1/6/4/art_122441_10294577.html福建
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04/t20210425_5583786.htm安徽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设立子(分)公司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统一开放市场建设,持续排查整治设置建筑市场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中标企业设立分(子)公司、限制和排斥建筑业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等行为。
链接:
http://dohurd.ah.gov.cn/public/6991/55596331.html广东
链接:
http://zfcxjst.gd.gov.cn/cxjs/zcwj/content/post_3222951.html河南
2021年2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全面清查招投标政策和招标文件范本存在的问题。立即停止执行将投标企业承诺中标后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规定、条款,并及时按有关程序予以修改、废止。
原则上对2021年1月1日至3月20日发布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100%抽查,对招标文件存在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等违规条款的,要督促、责令招标人及时整改、纠正,必要时抄送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
链接:
河北
2021年2月,河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
重申: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
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链接:
http://zfcxjst.hebei.gov.cn/zhengcewenjian/tfwj/202102/t20210210_292344.html陕西
2021年2月,陕西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严肃查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
全面梳理招标文件,清理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
链接:
https://js.shaanxi.gov.cn/zcfagui/2021/2/111946.shtml天津
2021年2月,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对以各类政策性文件或者其他形式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的,立即进行整改。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检查,对于文件中要求投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的,依法进行查处。
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电话为28468626,邮箱为szjwjzscglc@tj.gov.cn。
链接:
http://zfcxjs.tj.gov.cn/xxgk_70/tzgg/202102/t20210210_5356052.html江西
2021年2月,江西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认真查处在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子)公司的违规行为。
及时整改招投标政策规范和招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清理招投标相关政策规定。二是清查招标文件。重点对2021年1月1日以来发布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含尚未开标的)进行检查。
依法、公平、高效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等相关问题。
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1/2/24/art_40687_3200728.html黑龙江
2021年2月,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专项治理内容如下:
全面清理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和政策文件,是否存在针对外埠企业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等条款。
全面清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资格审查和评审因素等做法。
全面清理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对外埠企业进入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批、备案等行为。
链接:
http://zfcxjst.hlj.gov.cn/plus/view.aspx?aid=51234
自2014年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以来,多部委已多次发文明令禁止此项要求。
2015年,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明确: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提到:
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通知原文: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人及电话:张娟 010-58933262 58934964(传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住建部、各地住建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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